8月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了对华新充气子午线卡客车轮胎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决。本案由汽车轮胎制造商协会(ATMA)代表阿波罗公司、JK轮胎公司和CEAT公司提起。他们在国内生产涉案产品且为本案提供详细信息。
涉案产品和同类产品
终裁认定的涉案产品为用于客车和卡车的新的/未使用的充气橡胶子午胎,不论带或不带内胎和/或垫带,内径在16寸以上。
特别说明:
1、斜交轮胎不在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范围中。
2、对于将用于采矿车的直径大于20寸的子午胎排除于涉案产品范围的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只要轮胎产品满足涉案产品的定义和海关分类,则属于涉案产品。所满足被调查产品有定义,且税则号为40112010的轮胎,税则号为4031020和40129049的内胎和垫带,均为涉案产品。
3.调查机关裁定印度国内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没有区别。印度国内生产的子午胎和进口子午胎在技术上和商业上都是可相互替代的。所以根据反倾销规则,作为申请人的国内产业生产的涉案产品,是进口自被调查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本案调查期是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此期间《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仍然有效,所以如果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调查机关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以下出口商或生产商回答并提交了问卷:
●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Best Choice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
●Qingdao Champ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anda Bototyre Co. Ltd.
●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
●Tiremart (Qingdao) Inc
●Koryo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
●Winshine Industrial Co. Ltd.
●Qingdao Nama Industrial Co. Ltd.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Cantop International (Qingdao) Co., Ltd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灏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以下生产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或出口商为被抽中企业:
以下未被抽中企业提交了出口商问卷答卷,申请分别税率:
●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Best Choice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Qingdao Champ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anda Bototyre Co. Ltd.
●Tiremart (Qingdao) Inc
●Koryo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
●Winshine Industrial Co. Ltd.
●Qingdao Nama Industrial Co. Ltd.
●Cantop International (Qingdao) Co., Ltd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灏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倾销幅度
被抽取的应诉企业倾销幅度达到显著程度,详见下表:
损害幅度
调查期内的损害幅度详见下表:
未被抽取的合作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损害幅度为所有未被抽取的企业的损害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不合作产商和出口商的损害幅度的计算是基于所有可获得的事实。
最终税率
适用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孰低原则后,调查机关最终裁定的税率如下:
(内容来自:中国橡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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