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自从去年橡胶的价格急剧变动,那么轮胎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的价格和时机直接影响了轮胎的利润。部分企业通常会采购期货加现货的购买方式。但是来自河南的风神轮胎关于橡胶的买卖出了问题,并最终走上法庭。
2016年1月8日,原告(风神轮胎)与被告(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天然橡胶《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1008吨STR20/SMR20天然橡胶,2016年3月底前青岛港或青岛仓库交货,买方自提,付款条件为100%D/PATSIGHT,原告应于单据到达银行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赎单。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则非违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失。合同签订后,由于天然橡胶涨价,被告迟迟不按约交货,经原告催促,被告仍不交货。
不过被告青岛方表示,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销售合同》系复印件,合同上的签章也非上诉人签章;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过相关合同,被上诉人也未支付货款,不曾到仓库提货。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11680美元(折合人民币138万元)。案件受理费17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而且被告上诉二审之后维持原判。
不过判决后的执行并不顺利,于是风神轮胎在2017年的8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该判决。当地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任编辑,Carol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