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为审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规范性指引。
据了解,“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同时,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破产重整救治工作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对“三无”企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引导当事人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
近年来,轮胎企业倒闭破产的事情时有发生,有许多轮胎企业被拍卖重组,但还有很多企业处于半活不活的状态,这种状态严重的影响了市场活力。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以及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的退出功能,挽救有市场前景和生存价值的“僵尸企业”,让不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过去三年,广东有900余家“僵尸企业“通过司法处置实现市场出清,约占出清“僵尸企业”总户数的40%。三年来,广东高院共出台9个关于加强破产审判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意见规范性文件,着力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构建“立-审-执-破”全流程诉讼体系。
如果这一政策在全国施行,将会对全国濒临破产的轮胎企业产生严重冲击,光在山东,停产半年以上闲置的“僵尸企业”并不在少数,即使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也因为多次流拍,重组无望,广东法院此次出台的政策有助于加速轮胎企业的洗牌,重新恢复市场活力,打造健康,公平的轮胎市场。
(责任编辑:Ca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