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受工信部委托,中国橡胶工业协会7月4日组织开展了《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将于7月底把《准入条件》上报到工信部。工信部计划8月份正式出台《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将新增对绿色轮胎、轮胎产品质量的具体标准要求,增加轮胎生产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的具体要求。还提出轮胎企业必须执行“三包”政策,以及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等内容。此外,将对已达标的轮胎企业建立星级管理模式,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等级与所获星级成正比。
卓创资讯分析师王宝东表示,本次《准入条件》将与欧盟Reach法规和美国标准接轨。从准入条件初步商定内容来看,没有“三包”的轮胎将逐渐被挤出市场。
对于消费者安全来说,不具“三包”资质的轮胎被称为“夺命胎”,不能达到安全标准。
然而,这些便宜轮胎也支撑了就业,如果要求地方政府取缔,会有很大阻力。“至于是对新增产能作出限制、还是让不符合条件的轮胎强制退市,是否会上升到政策层面来执行,还是要看最终出炉的标准。”王宝东说。
据悉,工信部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管理。进入公告的轮胎企业,将可以享受国家政策以及银行支持,以此达到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产能过剩以及改变市场监管缺失的目的。
工信部日前委托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开展《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东兴证券分析师梁博认为,随着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日益规范,大型轮胎企业将受益,尤其是资产规模达百亿元的企业将更具竞争力。
梁博告诉大智慧通讯社,《准入条件》将对企业生产中的能源、资源消耗,排污限值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小企业将难以承担,加上轮胎小企业面临着经费紧张,产品规格不够标准,订单缺乏的困境,最终可能面临淘汰局面。
梁博认为,轮胎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赛轮股份(10.46,-0.03,-0.29%)(601058.SH)完成对外收购后,企业在中国轮胎行业中的排名将升至第五位左右,《准入条件》将使赛轮股份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网站7月11日消息显示,受工信部委托,中橡协将组织开展《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将在7月中旬召集国内主要轮胎生产企业,在较大范围内再次讨论《准入条件》内容,并将于7月底将上报稿报到工信部。工信部计划8月份正式出台《准入条件》。
讨论中的《准入条件》将新增对绿色轮胎、轮胎产品质量的具体标准要求,增加轮胎生产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的具体要求,以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等排放限值要求;提出了轮胎企业必须执行“三包”政策,以及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等内容。此外,还提出对已达标的轮胎企业建立星级管理模式,即所获星级越多,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等级就越高。
此次《准入条件》是在工信部2010年出台的《轮胎产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工信部希望在《准入条件》出台后,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由地方工信部门对当地轮胎企业进行核准,并上报到国家工信部,工信部将组织行业专家按“轮胎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核准,最终由工信部批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管理。进入公告的轮胎企业,将可以享受到国家政策以及银行等的支持,以此达到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产能过剩以及改变市场监管缺失的目的。
---------------
刚刚拿到的,给大家看看,大家能用这个价格拿到货吗?
2013年6月19日起金宇又降价了,比这个价格又降了2%。
金宇集团:轮胎品牌:金宇轮胎、金路轮胎、玉麒麟轮胎、万宝轮胎、盛凯轮胎。代加工品牌:九丰轮胎,长荣轮胎,倍力通轮胎,拜朗轮胎
据说这些牌子出厂价都是这个价格:
延伸阅读: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翻新后的轮胎应进行充气高压检查,以确保翻新轮胎的出厂质量。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档案,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及翻新轮胎的销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应制定翻新轮胎产品“三包”规定。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规定。待相关条件具备后,适时考虑实行翻新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翻新后的轮胎应进行充气高压检查,以确保翻新轮胎的出厂质量。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档案,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及翻新轮胎的销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应制定翻新轮胎产品“三包”规定。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规定。待相关条件具备后,适时考虑实行翻新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