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整理一份名单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这样一份判决书,不禁怒火中烧,同时又觉得无奈至极。
原告起诉称:原告从事个体修理业务,被告自2015年起长期在原告处修补轮胎。经原告与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轮胎修理费2747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轮胎修理费2747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向原告支付拖欠修理费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为5384.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看到这,肯定有很多人觉得这都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但你怎么也想不到结局是什么样子?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欠原告修理费。记账本上被告签名无异议。被告为车主“王建良”工作,原告诉称修理费是王建良所欠的,且其中有11笔是驾驶员签字,不是被告所签的。被告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31日为王建良工作。2015年7月30日,被告把“蒋兵”带到原告这里,告知原告,此后被告不再为王建良工作,此后相关事宜由蒋兵负责。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驳回原告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郑经胜轮胎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郑经胜轮胎经营部负担。
赊账的生意能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