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货车在行驶途中轮胎脱落,将一路人撞死。昨日,彭州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认为货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担全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35.9万余元。
2013年11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雷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彭什路敖平镇“名山羊肉汤”路段时,车右后轮胎突然脱落,向前快速滚行的过程中与行人、58岁的彭州男子任某相撞,致其当场倒地死亡。
12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雷某、某贸易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索赔47.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此次事故交警已认定为意外事故,事故货车无责。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调取了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相关鉴定材料,发现两处关键性事实:一是交警部门在分析事故成因时,仅依据了其中一份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未对另一份鉴定意见书作出的货车右后轮胎脱落系因轮盘与轮辋脱焊分离造成的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全面分析;二是事故货车的核定载重量是31吨,事故发生时该车载重量为57.34吨,属于超载行驶。
基于这两点事实,承办法官认为,既然货车在出事前,右后轮胎的轮盘与轮辋已存在裂缝,车主刘某和驾驶员雷某就应当及时予以更换,而不应用电焊再将裂缝焊接后继续使用。最终刘某和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全责,而死者家属也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