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途中出现轮胎爆裂,把车停在路边换胎时发生爆炸致人死亡算不算交通事故?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4年来,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宏公司”)都在为获得一个肯定的答案而奔波。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涉案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的判决结果。
案情 路边换胎突爆炸致1人亡
2009年8月29日凌晨5时许,驾驶员李比根驾驶地宏公司所有的粤B94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湘F5216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运输货物途经广州市萝岗区开源大道往永和方向距永和隧道口约500米处时,挂车右后轮的两个轮胎突然发生爆裂。经李比根通知,地宏公司于当天早上约7时许将两个替换轮胎送至现场。其后,李比根通知周英全到现场为其更换轮胎。
让众人始料未及的是,进行更换时,周英全将轮胎放在地上充气。当其更换好第一个轮胎后,在为第二个轮胎充气时,该轮胎突然猛烈弹起,轮毂部位击中正在低头察看充气情况的周英全头部。当天,周英全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广州市萝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地宏公司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轮毂以及周英全明知轮毂已变形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进行充气作业等。
事故发生后,周英全的家属将地宏公司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判决地宏公司向周英全家属赔偿242506.96元。该判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上述判决书因地宏公司未依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法院 替换轮胎非保险范畴
地宏公司为涉案拖挂车在平安财保东莞公司投保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4万多元后,2013年3月19日,地宏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平安财保东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损失220798.96元(包括医药费798.96元、其他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21708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畴。法院认为,交强险以及地宏公司购买的商业险保险条文均约定,被保险人等合格主体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才属于保险范畴。在本案中,案涉拖挂车因轮胎爆裂停靠道路上,属于静止状态,地宏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替代轮胎在充气过程中弹起造成事故。此时该替代轮胎并非涉案投保拖挂车的一部分,也并非合格主体在使用投保拖挂车时致使受害人周英全死亡,故该替代轮胎弹起造成的事故并非属于平安财保东莞公司的保险范畴,平安财保东莞公司无需赔偿。法院据此认为,地宏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对其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地宏公司表示不服,随后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维持原判,驳回了地宏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