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在某些网站贴出了来自广饶(山东)的轮胎涨价信息;该信息显示6月30日,广饶县近20家以山东企业为代表的轮胎橡胶企业和广饶县橡胶工业协会联合发布了调价通知,统一将轮胎销售价格在2015年7月3日上涨2个百分点。并有红红的图章为证,似有歃血联盟或者君子协定的味道。
从上图依稀可以辨认,涨价的原因是其认为轮胎原材料不停上涨,全县轮胎企业面临的形势严峻,然后协商一致同意涨价。从图章上来辨认有来自山东兴源,山东恒丰,山东金宇,山东皓宇,永盛轮胎,永泰轮胎,盛泰轮胎等20枚印章。
这次轮胎销售调价通知,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也参与其中,有消息透露该公司尤学中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在橡胶轮胎产业链中,轮胎企业所处的位置往往是 ‘夹心饼干’,是产业链上议价能力最弱的,上游原材料的上涨和下游企业的压价都会吞噬掉轮胎企业的利润。我们希望通过调整销售价格,使轮胎脱离偏低走向,呈稳定趋势发展。”
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企业搞价格联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其不利影响在于:首先它制约了企业竞争,每个厂家由于产量、技术、管理水平等不同,产品的成本也是不同的。但如果几家企业达成价格联盟,规定了最低限价,也就是规定了“统一”的价格,就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使一些企业想降价都不敢降,其结果必然是大家都来平均瓜分市场份额,是典型的平均主义。企业搞“平均主义”,行业就不可能有发展的动力。其次这种联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品质量不一样,价格却一样或差不多,消费者在价格上就失去了选择的权利。
另外: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中,把“价格联盟”排在首位,作为举报对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表示:价格违法的举报可以通过 12358 举报电话、信件、互 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早在2013年的8月国家发改委对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老凤祥等5家金店进行处罚,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该协会曾多次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商议制定行业价格联盟—《价格自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