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二审审结了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萨驰公司”)与VMI荷兰公司(下称“VMI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经过庭前质证、谈话及开庭等环节,双方当事人针对系列案件中几大争议点:权利要求特征解释、侵权技术对比、合法来源抗辩以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江苏高院最终在(2018)苏民终1349号、(2018)苏民终1350号及(2018)苏民终1352号案件二审判决中认定,案件涉及的萨驰公司产品和技术均未落入VMI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构成专利侵权,维持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VMI公司的上诉,萨驰公司胜诉!
专利不构成侵权
VMI公司认为萨驰公司SRS-H型轮胎成型机上的带束鼓产品和SRS-H型轮胎成型机的产品外观分别落入了其ZL200380107222.3号“带和胎面鼓”发明专利和ZL200830130199.5号“机器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VMI公司就萨驰公司带束鼓产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萨驰公司则就带束鼓产品和SRS-H型轮胎成型机产品外观分别向苏州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苏州中院在系列案件一审中均支持了萨驰公司不侵权的主张,判决萨驰公司带束鼓产品和SRS-H型轮胎成型机产品外观不侵犯VMI公司的上述专利。VMI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江苏高院。萨驰公司涉案的带束鼓产品系采购自第三方的不侵权产品,同时,SRS-H型轮胎成型机的外观属于萨驰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均没有落入前述专利的保护范围。江苏高院最终认定萨驰公司应用于SRS-H型轮胎成型机上的带束鼓产品技术方案和成型机主体外观不包含涉案专利的技术和设计特征,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萨驰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萨驰与VMI围绕专利诉讼不断
除上述案件外,VMI公司在另案中主张的 ZL01806616.X号“具有翻边装置的轮胎成型鼓”发明专利目前已过专利保护期。案件涉及的被诉产品系萨驰公司通过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成型鼓配件,且使用该配件的涉案SRS-H轮胎成型机数量很少并早已停产,萨驰公司当前及后续新型轮胎成型机使用的轮胎成型鼓采用的方案均为萨驰公司自主研发设计,与案件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同时,萨驰公司SRS-H型轮胎成型机上均未应用胎圈自动抓取装置技术,对外销售的轮胎成型机上并不包含胎圈自动抓取装置,不会侵犯VMI公司的相关专利。
事实上,萨驰一贯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并支持合法维权,但也不会容忍任何假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来排除、限制市场合法竞争的行为,萨驰对于该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将坚决反击,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开始重视产权保护
在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作为中国领先的轮胎行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商,萨驰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坚持自主创新、高端研发的知识产权方针,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和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为萨驰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萨驰公司目前是中国首家具有为轮胎制造企业提供先进轮胎制造,工艺应用技术;轮胎企业整体升级改造;高端机械装备以及轮胎企业设备大修,升级改造;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为一体的一站式专业化综合方案解决供应商,高端机械设计制造商。
VMI是TKH Group NV的全资子公司,号称是世界领先的轮胎成型机制造商。因此,公司在荷兰,美国,巴西,中国烟台,马来西亚和俄罗斯设有办事处的全球技术支持。
(责任编辑:Ca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