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没有修理汽车轮胎的资质却任意为之,一旦发生意外难逃其咎。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判决一起流动补胎胎爆伤人的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系无照经营流动补胎个体户,与被告某汽修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2015年10月,徐某到被告公司院内为苏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修补轮胎。在卸轮胎过程中轮胎内钢圈弹出,致使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7万余元,徐某因损失未得到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作为承揽方的徐某无证经营,在修理轮胎过程中,明知轮胎有损伤,未先对轮胎放气减压,致使轮胎爆炸,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定作方的汽修公司,明知徐某无证经营,还将轮胎修理业务交给徐某完成,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剩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因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发生的安全事故,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承揽方在不具备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越线操作,而定作方作为提供业务者存在选任过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合情合法。
(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