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重型货车在补胎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补胎店老板被炸伤。事后,补胎店老板将货车车主及司机告上法庭,车主认为轮胎爆炸是补胎店老板操作不慎引发,所以拒赔。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由车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补胎店老板损失共584666.65元,补胎店老板承担30%的责任。
陆某某受雇于车主邓某某,驾驶货车运输水泥经过田阳县玉凤镇上镇村时,发现该货车后轮的旁胎漏气。陆某某便把货车停靠在农某某在路边开设的补胎店前,要求农某某为其货车补胎。正当农某某爬到车底准备补胎时,货车主胎突然爆炸,将农某某炸伤。事发当天农某某即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4356.91元。经鉴定,农某某的伤残评定为二级、护理级别为完全依赖护理。
事发后,邓某某先后垫付农某某相关费用23000元。由于双方就赔偿事谊协商不一致,农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某、陆某某和百色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1113.5元。
本案中,邓某某作为货车的占有者与使用者,依法负有对其所占有的汽车以及附属的配件使用的安全保障义务。该车辆长时间超载行驾,轮胎因与地面摩擦发热膨胀易爆炸本身具有一定的高度危险性。在举证期限内,邓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农某某的损害发生是由农某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对农某某的损失,邓某某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司机陆某某及挂靠公司百色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某某作为汽车轮胎修理店的店主,长期从事汽车轮胎修补工作,对于轮胎的安全性能掌握应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与预见性,由于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上岗,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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