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5850号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华喜轮胎店、杨士养: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华喜轮胎店、杨士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轮胎货款12863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