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之前有三角作为原告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包头市世东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发巨昌贸易有限公司,而三角轮胎日前表示已经于2016年6月28日向起诉的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而且该法院准许三角轮胎撤诉,不过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1076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轮胎商业网了解到其实被告包头市发巨昌贸易有限公司是三角轮胎店代理商(经销商)。据该公司介绍:我公司是一家代理销售三角、工程轮胎、卡客轮胎、轻卡轮胎、巨胎的一家贸易公司,原名为世东贸易现改名巨昌贸易,成立于2007年。
另外据消息,三角轮胎在2015年曾经起诉了其代理商太原耐力飞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耐力飞达公司经销原告生产的轮胎多年,2014年1月,原告分别与被告耐力飞达公司签订了中国区轮胎买卖基本合同、担保合同书。截止2014年8月31日,经被告耐力飞达公司对账确认,被告耐力飞达公司尚欠原告轮胎货款2070229.87元,另担保合同书约定。请求判令:被告耐力飞达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070229.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所欠货款2070229.87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其它费用。
之前三角轮胎也曾经起诉其代理商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九天源公司经销原告“百路达”轮胎多年,2012年大卓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对九天源公司与原告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4年4月27日,原告与九天源公司经对帐确认九天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19.783162万元,双方协商九天源公司应在2014年5月17日前将其库存轮胎折价231.630503万元退还原告,并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5.12923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九天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86.7597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和其它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