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宣判关于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迪马克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青岛迪马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永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DMACKGRIPPA”商标(第12类,第7873139号)的轮胎;2、永泰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以及在海关查扣的带有“DMACKGRIPPA”商标的轮胎及模具;3、永泰公司赔偿青岛迪马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95165元;4、盾轮公司与永泰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永泰公司、盾轮公司承担。
山东永泰公司认为:
一是本案诉讼并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香港迪马克公司作为青岛迪马克公司的唯一股东,已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决议,免除延福海青岛迪马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本案系延福海被免职后通过使用非法占有的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提起的诉讼,并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涉案商品由永泰公司直接出口,没有进入国内市场。
三是永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经过了境外商标权人的许可,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是: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对永泰公司、盾轮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752元、保全费4496元,共计16248元,由青岛迪马克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其实不难看出该双方都是山东经营轮胎并且出口业务的企业。(文中为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