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就一起中日轮胎企业之间的诉讼,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中国轮胎企业败诉并赔偿。
原告:Toyo Tire 通伊欧(东洋)轮胎公司
被告:Doublestar Dong Feng Tyre Co., Ltd. (简称DDF)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Qingdao Doublestar Tire Industrial Co., Ltd. (简称QDT)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诉讼的原因是通伊欧(东洋)轮胎认为DDF和QDT销售的AMP M/T轮胎的胎面花纹设计涉嫌抄袭通伊欧Open Country M/T轮胎的胎面花纹设计,该花纹设计通伊欧轮胎已经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2014年法院已经判决禁止DDF和QDT生产和销售与通伊欧Open Country M/T轮胎的胎面花纹设计相类似的轮胎产品,本次法庭认为DDF和QDT存在故意蔑视法庭的判决。
在一份长达32页的判决中,法官Cormac Carney 判决对DDF和QDT给予160万美元的制裁,并要承担通伊欧轮胎的律师费用。同样还要求DDF和QDT由于违反终审判决对通伊欧轮胎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轮胎行业,外观设计专利之争一直存在。中日轮胎专利上面的战争一直都没有间断过。普利司通作为全球销售额第一的轮胎企业,跟中国轮胎更是多次过招。
2010年普利司通VS宝力
2010年3月,因认为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轮胎产品的注册商标GEMSTONE与普利司通的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构成商标侵权,普利司通将其告上法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2013年1月,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1年普利司通VS建新
2011年9月,因认为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英山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了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的胎面花纹,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10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生产销售预硫化胎面的行为属于对汽车用轮胎外观设计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并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最终判决普利司通胜诉。
因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泰集团)生产和销售、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和10万元等。由于涉案双方在业内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中,普利司通是国际轮胎企业巨头之一,盛泰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轮胎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该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普利司通认为,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两被告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盛泰集团销毁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公证费、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共计31万余元。
另外普利司通也曾和中国老牌轮胎企业三角、万力过招,双反互有胜负。
今年10月,普利司通株式会社起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一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30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普利司通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2013年,普利司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此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普利司通该项专利无效的决定。普利司通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普利司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普利司通的上诉,判定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普利司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普利司通败诉。
由于在轮胎胎面花纹设计上面非常容易出现类似,因此纠纷也常常因此而起。申请专利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
国内轮胎企业频繁遭遇专利诉讼的原因有两点,首先,近年来,中国轮胎厂商不断加快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挤压了国外轮胎企业的生存空间;其次,普利司通等国际轮胎企业非常注重专利布局,甚至针对轮胎花纹都提交了专利申请,而国内轮胎企业在专利布局和品牌保护方面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国内轮胎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与国外轮胎企业非常注重创新与专利布局相比,我国轮胎企业仍处于中低端水平,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粗放,技术创新能力与行业集中度都亟待提高。
国内轮胎企业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加快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布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专利布局;最后是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使产品设计避免落入国外企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不断推出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形成丰富的专利储备,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政府正在加强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正在上升。在2014年政府宣布开放知识产权法院的计划,目前中国有位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
最后,中国轮胎商业网也提醒广大中国轮胎企业,莫在专利路上“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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