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为“割标胎”充气时爆炸致人受伤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2016年1月,某工程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公司名下的一辆大型汽车至某省道路边的汽车轮胎经营部修补轮胎,蒋某为该经营部负责人,在理应知晓此轮胎为“割标胎”时仍承揽修补工作。工作人员将轮胎修补好后放在地上用充气泵充气几十秒后,将轮胎滚到汽车旁靠在汽车右侧继续充气,期间工作人员离开。过了4分多钟,蒋某走到充气轮胎处安装气门芯时,轮胎突然爆炸把她炸飞后倒地不起,大家连忙将蒋某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蒋某颅脑损伤致左眼盲目3级、右眼盲目4级构成四级残疾,致颅骨缺损构成十级残疾,最终评定为四级残疾。蒋某将某工程公司和郑某一起诉至法院,三方就如何赔偿问题各执一词。
蒋某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爆炸的轮胎是没有厂名厂址的不合格“割标胎”,而该轮胎可以承受16个气压,其设定的充气泵最多为9个气压,超过就会自动跳掉,轮胎爆炸是因为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故请求判令某工程公司及郑某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960009.51元。而郑某认为自己只是某工程公司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工程公司辩称,蒋某受伤是因为经营部工作人员没有看管好充气泵导致压力过大造成轮胎爆炸,其作为专业补胎人员,在修补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防范,且在充气时,蒋某没有将轮胎钢圈一面向上,并在钢圈圆孔中穿上铁棒防止轮胎爆炸。而郑某在发现车轮损坏后去蒋某处补胎,蒋某将轮胎卸下补胎充气,即构成承揽加工合同,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应由工作人员与蒋某共同承担。另外,蒋某的户籍地及经营部注册地址均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无法认定轮胎爆炸是轮胎自身质量原因还是充气过量或其他原因所致。因本案所涉轮胎为通过非正常渠道销售的“割标胎”,没有品牌等标识,推定为不合格轮胎,郑某将“割标胎”交由汽车轮胎经营部修补,存在一定过错。轮胎经营部作为承揽人,其工作人员在修补轮胎时对该轮胎的情况理应知晓,仍承揽修补工作,并在对轮胎进行充气时擅自离开数分钟,其补胎操作明显不符合规范,亦存在过错。因郑某系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去补胎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侵权责任应由某工程公司承担。综上,法院认定蒋某损失共计830169.29元,酌定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32067.72元。
(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