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第一的轮胎企业,普利司通却多次和中国轮胎过招,将中国轮胎企业告上法庭!
因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泰集团)生产和销售、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和10万元等。由于涉案双方在业内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中,普利司通是国际轮胎企业巨头之一,盛泰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轮胎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该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普利司通认为,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两被告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盛泰集团销毁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公证费、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共计31万余元。
2013年10月,因认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普利司通拥有专利权的冬季胎花纹,并生产和销售相关轮胎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其诉至法院。2015年7月,法院认定三角轮胎公司侵权成立,判决三角轮胎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轮胎,并支付赔偿金。三角轮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普利司通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败诉。普利司通株式会社起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一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30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普利司通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法规,该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013年,普利司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此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普利司通该项专利无效的决定。普利司通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普利司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普利司通的上诉,判定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普利司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普利司通败诉。
2011年普利司通VS建新
2011年9月,因认为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英山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了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的胎面花纹,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10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生产销售预硫化胎面的行为属于对汽车用轮胎外观设计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并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最终判决普利司通胜诉。
2010年普利司通VS宝力
2010年3月,因认为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轮胎产品的注册商标GEMSTONE与普利司通的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构成商标侵权,普利司通将其告上法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2013年1月,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