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店如果遇到车上装的“三无”轮胎产品需要修补,该怎么办?到底补还是不补?如果一旦修补,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死亡,司机到底需不需要赔偿?
近日,就发生了一起“三无”轮胎爆炸导致轮胎店主死亡的案件。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司机不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原告朱女士是死者(轮胎店主)的女儿,自己的父亲在贵州盘州从事轮胎修补工作,就在几天前一次修补货车轮胎的过程中,遭遇轮胎突然爆炸,导致父亲直接被炸身亡。因为父亲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他的离去让整个家庭陷入到绝望之中。在事后调查中,朱女士认为涉案轮胎的质量存在缺陷而导致轮胎爆炸的,就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进行起诉,要求涉案货车的车主及司机进行赔偿,同时向相关检测机构也进行了投诉。
但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此案件中,被告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朱女士坚持认为,涉案轮胎的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爆炸。庭后也提交了轮胎爆炸原因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是案件的审理范围。轮胎爆炸的原因并不会影响此起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启动鉴定程序已没有必要。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输入“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查询,在该系统内未查到企业的信用信息。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通过该局准入系统查询,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
朱女士认为,被告购买伪造厂名且无质保的套牌(三无)轮胎并使用,在使用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增加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提供轮胎销售商的信息。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涉事车主电话,但均被挂断。负责案件审理的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表示,案件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其对于“轮胎质量与事故发生有无关系”的提问,未予回应。
汽车轮胎行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国家有严格要求,汽车轮胎属于CCC强制认证产品,“三无”轮胎不能流通销售。面对没有强制认证的轮胎,维修工人应拒绝维修,以免造成安全伤害。
在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看来,“三无”轮胎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若造成维修工人死亡,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认为朱女士所说的案件,死者和汽车司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只有当汽车司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死者和轮胎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但首先要证明轮胎存在产品缺陷,这个需要对已经爆炸的轮胎残存部分和其他安装在车身上未维修的轮胎进行质量鉴定。
但由于此案的生产厂家没有信用信息,所以,目前也只能再做进一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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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此案件总结出:不论是“三无”轮胎,还是翻新胎,汽车轮胎若质量不过关,就像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威胁着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在维修的过程中一但发现是“三无”轮胎或者是翻新胎,一定要停止对其操作,千万不要为了利益而甘愿冒险,最终导致发生意外,落得人财两空!
(编辑:LI 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