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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多个轮企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判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8-09-27)          

申请执行人吴惠民与被执行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惠民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之间的利息8.1万元。逾期利息按利率1分5厘计付,款清息止。本案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民初2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召辉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我院(2017)鲁0124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房屋登记状况,经查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7年5月18日,依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山东瑞祥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在乐进涛处享有的到期债权12万元,但是该债权纠纷已被乐进涛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且中院已经受理,故该财产尚不宜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到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厂内调查情况,厂内门锁关闭无人看管。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山东瑞翔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未执结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124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田晓亮、张艳秀、王立国、国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Ca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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