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与中国轮胎企业的专利纠纷,足可以水一部电视剧了,进入2020年,又有四家轮胎企业被普利司通一口气都推上了法庭。
2020年1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开庭传票公告,公告表示:该院受理的(2017)京73民初1703号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库铂(北京)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库珀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宏创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在依法通知库铂(北京)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库珀轮胎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
库铂(北京)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之前企业名称为车翼(北京)国际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销售橡胶制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货物进出口等。法人李勇,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8层907。
山东库珀轮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轮胎、销售轮胎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人吴胜利。
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山东德州乐陵,法人王宪章,经营范围包括橡塑制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农作物种植与销售;橡胶机械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轮胎销售;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9年投资人民币十亿元建设了年产120万条高等级全钢子午胎项目。
徐州宏创轮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江苏徐州市,主要经营轮胎、橡塑制品、汽车、摩托车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劳保用品、钢材、办公用机械销售,法人鲍斯未。
轮胎企业对于自己的发明专利非常看重,毕竟都是花费了巨大研发投入努力的结果,谁都不想受到侵犯。这也难怪普利司通一次又一次地将中国轮胎厂怼到法庭上,尽管有时候可能败诉,但是丝毫没有磨灭普利司通捍卫自己发明专利的决心。不过普利司通“搓堆儿”把四家企业一起告上法庭尚属首次。
看看普利司通和中国轮胎厂专利斗争简史:
1:普利司通VS华盛橡胶
2017年1月,普利司通诉请法院,华盛和宏盛两家公司将普利司通BLIZZAK DM-V1轮胎的胎面花纹用于其生产的4×4 运动型多用途车轮胎产品,侵犯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0年1月9日,来自普利司通的消息称,普利司通起诉山东华盛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和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其胜诉。
2:普利司通VS梁山水浒
2018年6月,普利司通对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因是该公司轮胎制造和销售活动使用的FULISITONG品牌与普利司通注册的商标BRIDGESTONE类似,侵犯了普利司通的商标权。2019年5月,苏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并下令梁山水浒轮胎停止侵犯普利司通的商标权的轮胎生产和销售活动,并且法院要求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赔偿普利司通528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30万元)。
3:普利司通VS盛泰
普利司通认为盛泰集团使用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轮胎胎面花纹(※轮胎与路面直接接触部分所刻纹路)制造并销售轮胎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5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2019年1月,法院认定盛泰集团侵权成立,并做出了要求其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本案涉及的外观设计为普利司通株式会社的卡车轮胎ST3000胎面花纹(如下图)。
2016年,因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泰集团)生产和销售、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和10万元等。由于涉案双方在业内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中,普利司通是国际轮胎企业巨头之一,盛泰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轮胎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该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10月,普利司通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这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7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告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4年8月,深圳市中院根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驳回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遂于201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广东省高院裁定,维持深圳市中院的判决。
普利司通在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于2014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决定,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2016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而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驳回普利司通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普利司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提请再审申请。2018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普利司通再审申请。
2008年,普利司通与朝阳浪马轮胎有限公司关于外观设计侵权的诉讼,普利司通胜诉,责令朝阳浪马公司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支付损害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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