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企业和经销商关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合作伙伴,或是一对相濡以沫的夫妻,或是为了利益结成同盟的对手。总之在他们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好的时候如胶似漆,掰的时候也是彻底决绝。从相濡以沫到对簿公堂,可能就是瞬息万变的事情。但是根据中国轮胎商业网统计调查,一旦经销商和厂家对簿公堂,基本都是以失败告终,原因为何,我们从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其中的缘由。
2014年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将温州百佳专业轮胎连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百万货款,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原告: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简称固特异)
被告:温州百佳专业轮胎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百佳)
1、达成合作关系合作甜蜜
2011年3月1日固特异与百佳签署了《经销商协议》,约定百佳在温州、台州、丽水非独家经销原告的产品。《经销商协议》约定,双方遵循百佳先下订单、之后付款、固特异再发货的交易模式。2011年4月15日百佳在固特异的电子订单系统中发出第一笔订单,并于同日,百佳法定代表人张有赞向固特异支付货款170万元人民币。
后应百佳要求,固特异同意给予百佳一定的账期,双方改变了原交易模式,即百佳先下订单,固特异向百佳发货,百佳再向固特异付款。双方从2012年7月26日至 2012年8月29日遵循该交易模式。该期间内百佳共向固特异发出四笔订单,订购轮胎总量为5153条,总金额为人民币3124865.20元,百佳并未按期足额向固特异支付货款。只实际支付货款1005000元,另外扣除百佳在固特异订货账户内原交易模式下剩余货款93777.57元,以及质量问题轮胎货款是206562.9元,百佳欠固特异1819524.73元。
2、第三方公司加入纠纷突起
在2011年3月9日、2011年3月14日、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8日,温州高翔贸易有限公司向固特异下四份订单,但是货款由张有赞个人,代温州高翔贸易有限公司向固特异支付了该四笔货款,共计292万元。因为百佳公司仓库搬迁,故通知固特异暂不下单,也不要送货,该款项用于后期货款。百佳公司认为该货款是张有赞为百佳公司先行付款,固特异则认为,该货款不应用于抵扣百佳所欠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9525元。
3、订货数量有争议
百佳公司辩解称:自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共计向固特异提交了64份订单,共计订轮胎数61258条,而并非60875条,实际产生货款总额 39026740元,且被告已有证据证明已付款项为42588860元,因此,目前不但不欠固特异货款,反而多付3562120元。多出的1370条轮胎源于两张数量被涂改过的订单,百佳公司认为原告擅自涂改过的发货单数量不能作为收货数量,但是固特异提供的这2张订单的发货单上收货数量涂改处,均有被告指定的接收人签名,法院最终对百佳提出的1370条轮胎的短量予以否决。
同时法院认为,张有赞个人向原告付款292万元不应计算进百佳公司的付款。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温州百佳专业轮胎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759525元;
2、驳回原告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95元,由被告温州百佳专业轮胎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最终这场官司以经销商的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合同意识淡薄
很明显经销商 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去处理相关事宜,合作期间代替第三方公司付款之后,不要求发货,将该款做为自己后期订货的货款,这个是完全错误的。虽然是法人代表进行的付款,但是这个依然不能成立。众所周知,在像固特异这样的大的轮胎企业里面,会有一帮人是专门负责法律,以及合同等相关文件的事情的,可以说每一个字 都经过慎重思考,生意每一步都会做到有据可查。这些是经销商完全没法做到的。
2、对于发货单收货单重视不足
在这对于案件中有争议的1370条轮胎,很明显固特异对于发货单,收货单修改更加重视,修改地方一定要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也会承认。光凭口头说,法院是无法采信的。在中国大部分经销商还存在意气用事,会觉得这事大家说一下就成了,大家就会墨守成规。
3、法律意识淡薄
该案例中,一些细节都显现出来经销商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事情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更改合作模式,三方生意模式混淆不清,责任不明。
不过我们也可以从此案例之中看出,合作之初的甜蜜,固特异对于经销商提出的账期要求也是欣然接受。如果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合作下去,双方都应该是万事大吉。但是由于经销商的经营混乱,最终导致利益面前双方对簿公堂。对于本案之中的细节问题,我们不妄加评断,但也希望此案例为广大经销商和厂家都提个醒,生意就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避免产生类似纠纷。
(原创,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