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
日前,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诉山东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外观侵权一案,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普利司通胜诉。
据了解,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商品目录上登载了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胎面花纹※的轮胎。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普利司通的合法权益,向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由于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并未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利司通方面表示,专利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品牌价值,更凝聚了品牌研发人员多年来的心血与汗水,是商品最终理念的有力体现。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违背了行业中“公平竞争”的准则。普利司通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相关的模仿侵权行为,定会在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的原则下,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为维护品牌价值和提高品牌竞争力而积极努力。相关链接,之前。普利司通胜诉。
日前,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普利司通胜诉”的终审判决。据了解,宝力轮胎使用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GEMSTONE”作为商品品牌名称进行轮胎生产销售。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严重干扰了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后,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判令宝力轮胎停止一切带有侵权商标“GEMS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并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权赔偿金的一审判决已生效。